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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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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
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
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和强化市、县(市、区)政府责任,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管体制,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格依法监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管住管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管理体制。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商、质监等机构也要相应调整管理体制。
(二)做好划转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等划转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划转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稳妥组织实施。
三、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设置。
省辖市工商、质监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整合原市食品安全办、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辖区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职责,同时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设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商、质监等机构也要参照市辖区的做法相应整合。
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县(市)可参照省辖市的做法组建新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管,承担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整合原工商、质监部门的职责,组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职责。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牌子,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县(市)市场监管机构具体整合模式由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无论哪种设置模式都要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监管死角盲区,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中央编办确定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其区、县均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的管理体制,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并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
四、整合监管执法队伍
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要整合现有执法资源,根据机构编制性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人员身份,不得新增财政供养负担。鼓励综合执法、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效能。
省辖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队伍,原有执法队伍的编制和人员充实加强到市辖区。
市辖区在整合现有市、区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执法力量基础上,组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隶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承担本区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县(市)可以整合现有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隶属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承担本区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也可以分别组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具体由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综合设置的县(市、区),在原有基层工商所(分局)基础上按区域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牌子,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单独设置的县(市),可按区域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在原有基层工商所(分局)基础上按区域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单设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编制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从工商所(分局)划转,从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编制内调剂。县(市、区)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精简20%,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可通过赋权程序行使部分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相应的基层工商人员编制按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转至镇综合执法局,具体编制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整合检验检测机构
整合市及所辖区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职能和机构,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承担食品药品监督检验职责;整合市及所辖区质量监督技术职能和机构,组建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由市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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