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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北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信息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北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索 引 号:014112118/2014-00061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政府办: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常新政〔2014〕152号 发布机构:党政办
产生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2014-11-27
内容概述:《补充规定》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常新政〔2014〕152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北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4〕42号),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4〕112号、常财综〔2014〕21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北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13〕108号)文件中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征收,一类、二类区域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一类地区1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类地区105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05元/平方米,三类区域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为80元/平方米。

    二、本补充规定从2014年10月17日起执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工业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其它项目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三、原文件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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