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等4个暂行办法,陆续出台《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3〕3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等一系列文件。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国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工作,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详见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能源处子站“分布式光伏应用政策专栏”:www.jsdpc.gov.cn/xxgk/wjg/xnyc/fbsgfyy/),就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速能源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节约、清洁、安全”能源战略方针,确保能源安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工程决策部署,建设“美好江苏”,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江苏经济“升级版”的高度,全面认识国家持续推进光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发电的战略意图,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