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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财政局、农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常发〔2014〕14号),特制定《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常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市及辖市、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补偿资金包括水稻田补偿资金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三条 市农业部门牵头制定保护农业生态的相关规定,组织农业生态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核定补偿范围和补偿面积。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和预算安排,审核、下达补偿资金,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开展抽查验收。
各辖市、区农业部门核实、汇总、申报所需补偿面积,设立补偿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按常发〔2014〕1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和标准足额安排补偿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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