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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1号),结合我市市和辖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基本完成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建立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将行政权力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对象。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为市、辖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15年在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的基础上推行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驻常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建立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界定权力类别。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职权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统一清单编制规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范围对象、权力分类、编制标准、审核口径等编制规范,落实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市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辖市(区)部门的指导,确保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法定时限、收费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等方面的统一,逐步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行。 (三)实行权力动态调整。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部门撤并、管理任务变化等因素,以及中央和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 1.取消。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使权力失效的,予以取消。虽有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提出建议,由有权机关修改法规、规章后再予取消。 2.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逐步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逐步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适时下放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并由权力下放部门对承接部门做好工作指导。 4.整合。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对近3年未行使的行政权力,一律列入非常用行政权力。非常用行政权力首次行使时需报机构编制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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