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4〕10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要求,现就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统筹组织,分步实施。建立省级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工作条件扎实、试行方案完备、人力资源到位、网络平台成熟的市、县(市、区)先行试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深化改革,鼓励创新。理顺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务问题,对符合方向的改革措施积极予以支持和推进。鼓励各地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大胆探索,推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新工作模式。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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