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4〕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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