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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苏财社〔2014〕25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总体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决定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我省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13年。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494.8万,占人口总数的19.65%;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224.5万,城乡“三无”老人为20.56万,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59.1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是细化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属地管理原则。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三、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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