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推进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推荐和专家评议,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见附件)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的协同,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和高端化为方向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国间技术转移,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及京津冀一体化、上海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及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
二、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科技部将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引导和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科 技 部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