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规范专项经费核销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行〔2014〕58号),参照《千人计划配套引智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1〕73号)、《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等相关做法,现就专项经费核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销标准和范围
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是对能够在我省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A类入选专家和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的B类入选专家,逐年进行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工薪、科研费、生活费,其中国际旅费按从专家所在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费用进行资助,工薪以合同为依据、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