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5〕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部门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现就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规定,建立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二、职责分工
省信用办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负责工商登记、备案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及“先照后证”相关信息的共享。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共享和公示。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信息公示。
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推进“先照后证”信息共享。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发照信息在发照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及时认领发照信息,做好发证的相关工作,并于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审批权限属于下级行政许可部门行使的,由省级行政许可部门统一认领发照信息,并反馈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或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被依法查处的情况,应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信用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