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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5-01-23 作者: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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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更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省公安厅相关部门现对该办法作出具体解读如下。

  1、为什么制定《办法》?

  解读:一是推进“新江苏”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习总书记在考察江苏时,提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目标任务。经济强,离不开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百姓富,渴望更便捷更安全更有序的交通;人畅其道、车畅其行更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道路交通秩序是社会文明程度最直观的体现。江苏现有户籍人口近7900万人,流动人口1700万,公路总里程15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近4500公里,人口密度、路网密度全国第一;截止到2014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1755万辆,其中汽车1104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名,而且近几年驾驶人都保持8%左右的年增长速度。出台《办法》,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就是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抓起,提高这一庞大群体的文明素质,从而促进江苏公民整体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促进道路交通环境、城乡综合环境的改善,更好更快地实现“新江苏”建设的目标任务。

  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明确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求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国家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提出一系列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关于交通信用管理,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省政府《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失信范畴。出台《办法》,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正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要求的具体贯彻,是对诚信江苏建设的具体推动,也是对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等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是推动文明交通工程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我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总结推广江苏经验,于2010年在全国部署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的三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践证明,通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公民文明交通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为了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研究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2012年,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入实施文明交通工程工作会议进行了部署,并制定下发了工作意见。出台《办法》,是文明交通工程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文明交通工程建设的一项长效机制,旨在通过信用管理,强化个人自律和社会制约,实现共建共管共享文明交通良好局面,使文明交通与社会诚信建设同步推进、同频共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四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交通违法行为仍大量存在,年度交通违法上千万起。面广量大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一个个动态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出台《办法》,对交通违法者实施联动惩戒,提高交通违法成本,敲响诚信守法警钟,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守法,遏制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交通通行秩序,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交警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法。

  2、《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

  解读:《管理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就是“长、广、多”。“长”是时间跨度长,从2012年开始起草,到2014年出台,历经两年多时间。“广”是征求意见范围广,覆盖横向、纵向和面上,办法在省9个部门、单位内部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征求省相关部门和各地信用、交警部门的意见。2014年6月,通过互联网和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为期20天,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法学专家、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多”是修改次数多。2013年结合《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的出台,对办法初稿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座谈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对各部门、单位特别是群众、专家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逐字逐句推敲,力求合理、完善、操作性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认可。

  3、《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

  解读:《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是我省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并对实施主体、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二章信用记录和归集,详细规定了构成一般、较重和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三章信息记录的应用,主要是对交通失信人分类采取何种提醒教育、联动惩戒措施;第四章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规定了有异议的交通信用申请、处理程序,主动修复信用记录条件、程序,并对相关部门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第五章是附则。

  《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一是突出重点。纳入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主要是触犯刑法被判刑、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交通行为,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不及时纠正、经常性违法等。严格管理专业驾驶人,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二是分类管理。按照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区别对待,分层次实施提醒教育、联动惩戒措施。不同等级失信信息记录期限、教育与修复机制也有差别。三是社会联动。对交通失信者,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提升惩戒力度,筑起诚信守法的藩篱,营造文明交通良好氛围。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对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形成共通共享交通失信信息、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人的机制。四是教育引导。办法重在正面引导,专门设置了教育修改制度,规定了提醒教育、信用修复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人们诚信守法。对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予以提醒教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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