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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字 体:【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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