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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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