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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苏环规〔2012〕4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
关于修改苏环规〔2012〕4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中“五、规范环保公众参与公告公示。……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属于其他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修改为:“五、规范环保公众参与公告公示。……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主流媒体主要版面或江苏环保公众网、中国江苏网等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特此公告。
江苏省环保厅 2015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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