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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信息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09509/2015-0001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命令 组配分类:其他 市城乡建设局:国务院部门规章
文件编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产生日期:2015-03-02 发布日期:2015-03-02
内容概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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