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