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5〕2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
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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