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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5-06-18
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2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以下简称重大研究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研究计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加强顶层设计,凝炼科学目标,凝聚优势力量,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集群,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提升我国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条 重大研究计划应当遵循有限目标、稳定支持、集成升华、跨越发展的基本原则。 重大研究计划执行期一般为8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研究计划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 (二)组建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指导专家组); (三)组织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四)受理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六)批准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八)组织重大研究计划评估; (九)审核批准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 第五条 每个重大研究计划均应设立指导专家组,以实现对重大研究计划的顶层设计和学术指导。指导专家组由7-9名来自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当保持稳定,除不可抗力外,组长和副组长不得中途退出指导专家组。 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公道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熟悉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三)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宏观把握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指导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以下简称实施规划书); (二)提出项目指南建议; (三)参加会议评审工作; (四)指导在研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 (五)跟踪项目进展,开展战略研究; (六)编制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自评估报告和阶段实施报告; (七)编制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总结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工作组,由主管科学部和相关科学部工作人员组成。履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职责,负责重大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专家组。 管理工作组设组长1人,由重大研究计划主管科学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研究计划立项 第九条 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学基金的优先发展领域; (二)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总体布局中具有重点部署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核心科学问题体现基础性、前瞻性和交叉性; (四)科学目标明确,具有可检验性; (五)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及所需的基本研究条件;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研究队伍以及若干在国际科学前沿作出有影响工作的科学家; (七)通过实施重大研究计划,该领域或方向的整体水平应在国际上有显著的提高,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 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经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差额遴选,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 第十一条 对于批准的立项设想,科学部应当组织专家起草组撰写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建议书。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总体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国内现有工作基础、研究条件与队伍状况、计划框架与组织方式、实施年限与经费预算、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扩大)会议对立项建议书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遴选,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并成立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 第十三条 指导专家组根据委务(扩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实施规划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实施规划书是项目指南制定以及重大研究计划整体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包括科学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安排计划等细化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指导专家组根据实施规划书和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包括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4个亚类。 (一)培育项目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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