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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

(中电联字〔2015〕2号)

2015-06-30 16:33

 

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范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正式发布前,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电子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1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5/68208063

传真电话:010-68218535

工作邮箱:sio@citif.org.cn

联 系 人:杨军  娜仁图雅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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