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2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
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
(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第三条 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归用能单位所有;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所有权应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根据所在区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和部分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规定,向节能量所有权人购买节能量而产生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节能量交易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实施节能量交易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用能单位节能量项目及其节能量交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范围内的用能单位、机构以及节能量所有权人,包括各类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参与节能量交易活动。
第七条 江苏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筹)负责节能量交易平台建设,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跟踪评价交易情况。
第八条 节能量交易坚持自愿及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
第二章 节能量审核
第九条 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非工业项目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