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级 >> 农业农村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颁布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发布时间: 2015-07-21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作者:
     7月15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公布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现全文刊发如下。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 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四)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 上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 下一篇: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