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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领域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竞争能力,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等。
    (二)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三)进口贴息。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四)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五)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支持内容与标准、申报材料及流程等详见申报指南,其中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茧丝绸事项另行发布。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申报方式。根据商务部要求,2015年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网址为zxzj.mofcom.gov.cn),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
(二)申报时间。网络申报、文件上报截止时间等以各类别项目申报指南为准,详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关单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3.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五)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资金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驻商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省财政厅联系人:工贸处 王亚丽 电话:025-83633100
省商务厅联系人:财务处 徐  慧 电话:025-57710338
 
附件: 1.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2.技术出口项目申报指南
3.对外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4.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2015年7月  日


附件1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企业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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