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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2015-08-10 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改革进入了冲刺阶段,将有一大波营业税纳税人在年底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特点是购进扣税,抵扣凭证管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的重要工作,那么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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