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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泗阳县国税局
关于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7-29 17:33:48   

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政策的贯彻工作,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省局暂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政策口径
    1、财税〔2015〕73号、财税〔2015〕74号和财税〔2015〕78号中规定的优惠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项目,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仅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纳税人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财税〔2015〕73号第三条、第六条及财税〔2015〕78号第三条、第四条中“次月”,均指所属期;财税〔2015〕73号第六条及财税〔2015〕78号第四条中“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处罚,不包括税务、环保部门2015年6月30日(含,下同)前下达处罚决定的处罚。
    3、因政策调整,纳税人原享受增值税免税改为即征即退的,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购进货物、劳务、应税服务,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调整。
    4、2015年6月30日后纳税人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必须符合财税〔2015〕73号、财税〔2015〕78号政策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不符合政策相关标准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因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期后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对其2015年6月30日前的销售额,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继续享受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二、贯彻资源综合利用等三项优惠政策操作要求
    因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新政策需在征管系统中操作的具体程序及代码等,总局尚未下发,现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1、应结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旧政策对比表》(附件1),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和学习,通过各种渠道对涉及的纳税人及时进行宣传辅导,确保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应通知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2015年7月30日前,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新政策的要求,重新进行优惠资格核准。
    3、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等三项优惠资格核准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税务资格备案表(通用)》2份(附件2);
    (2)纳税人声明(附件3)。
    4、税务机关办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资料,按以下程序处理:
    (1)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并按职责清单操作规程的规定出具相关文书;不符合  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2)在CTAIS2.0征管系统内核对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应核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核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3)资料审查无误后,根据纳税人申请备案(核准)的事项,在CTAIS系统中录入核准信息。对纳税人报送材料形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存纸质材料,暂不在征管系统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待总局明确后,省局修改相关程序并在本月底前另行下发,以便依法办理核准的纳税人8月征期能正常完成即征即退申报和退税。具体退税的程序和文书另行下发。
    5、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资格的终止
    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资格终止由省局于7月底前统一在CTAIS2.0征管系统后台批量处理。
    请一分局在7月22日前将需终止资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上报市局(附件4:**市终止资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上报路径:市局FTP:货劳处/上传/流转税/资源综合利用资格取消。

    三、后续管理要求
    1、税务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核准和退税时,应在系统内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处罚的情况,并按政策规定处理;同时,应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环保部门的情报交换,按月核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一分局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财税〔2015〕73号、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项目采集相关数据,并上报《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优惠企业信息年度公示报告表》(附件5),上报路径:市局FTP:货劳处/上传/流转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墙材公告名单。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旧政策对比表

附件2:税务资格备案表(通用)

附件3:纳税人声明

附件4:终止资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附件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和新型墙体材料优惠企业信息年度公示报告表

附件6: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贯彻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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