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办理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转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路径: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