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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10-30 浏览次数:11  字号:〖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我处于前阶段对2009 年制定的《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原常财建〔2009〕25号)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对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结合当前形势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修改与调整。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现将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的非税收入等组成。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遵循“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环保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审议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参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

    (四)会同市环保局下达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负责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检查市环保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环保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活动等要求,提出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建设并维护项目库。

    (四)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提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联合下达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六)按照规定做好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突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保障环境安全为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项目。主要指生态文明建设所涉及的宣传教育活动、生态创建示范工程及生态红线保护等。

    (二)污染防治方面的项目。主要指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污染物源治理所涉及的水、气、声、土壤、固废、重金属及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包括污染减排、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生态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危险品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物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

    (三)环境管理方面的项目。主要指环境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监管、监察、监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包括建设项目评估咨询、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等。

    (四)环保政策研究方面的项目。主要指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研究、环境科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规划编制;污染防治方案、计划编制和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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