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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首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

〔2015〕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首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首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通知如下:
一、规范转移程序
目录公布后,各转移主体应在60个工作日内制订职能转移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各自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大众媒体发布公告,列明 转移职能的名称、内容、承接主体条件和承接要求。拟承接转移事项的社会组织可根据公布的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向各转移主体提交承接申请。
转移主体收到申请后,应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商定转移方式和经费总量。其 中,通过政府采购途径实行转移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采用其他形式实行转移的,由转移主体和承接主体拟订转移协议草案,经市编办、市财政 局、市民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直接签订转移协议。
二、加强监督管理
转移主体应制定具体的转移事项监管方案,明确工作标准,落实监管责任。事项转移后,转移主体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承接主体阶段性完成转移事项后,转移主体应会同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 构,听取承接主体完成工作情况汇报,审核承接主体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承接主体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 要参考。
三、做好培育引导
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积极出台含金量高的扶持政策,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资金资助政策,重点向承接主体倾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 策保障。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民主决策、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和接受捐赠公示等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职业化队伍建设,制定激 励政策,吸引优秀大学生到社会组织就业,为社会组织充实专业化人才。
附件:常州市首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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