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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226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86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2015-12-11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5〕186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精神,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我市大众创新创业,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力度,推广“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积极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优化工商注册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限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的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常首次成功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可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3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其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从2016年起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适应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鼓励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探索运用购买公共服务成果的方式,用市场化方法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高效创业服务。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从2016年起按照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安排创业专项资金,对全市创业开展投资引导,重点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探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不断创新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规模,2-3年内市本级担保基金总额增加到不低于3000万元,辖市(区)担保基金总额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本市市区居民个人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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