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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运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科技创新中获得或管理自主知识产权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中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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