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2015〕4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开展,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