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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建设、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 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建设、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孵化器与加速器、科技园区衔接发展,鼓励毕业企业在区内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机构

区科技局委托常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初审以及对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区内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按照毕业标准予以毕业的,毕业后承诺落户在区内(注册地和办公、生产场地均在新北区内且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发展3年以上的毕业企业。

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内有1年以上的营运期,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已盈利且持续增长;

2、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被创投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高成长型的科技型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已可持续发展,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4、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区内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孵化期至多可延长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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