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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专利奖励 实施细则(2015年版)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精神,就落实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的国内及国(境)外专利,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科技局申请奖励。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境)外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8000/件(对获得省级发明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800/件和500/件。

(二)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

第五条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年专利申请代理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5万元;对年专利申请代理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的,且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不低于300件的,奖励10万元。如服务机构发生违规违纪等现象,取消其当年度奖励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服务机构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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