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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区专利奖励 实施细则(201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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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精神,就落实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的国内及国(境)外专利,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科技局申请奖励。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境)外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8000元/件(对获得省级发明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800元/件和500元/件。 (二)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 第五条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年专利申请代理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5万元;对年专利申请代理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的,且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不低于300件的,奖励10万元。如服务机构发生违规违纪等现象,取消其当年度奖励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服务机构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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