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 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月25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1;传真:85681851。
办法全文如下:
各辖区财政局、经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29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设立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奖励和代偿补贴。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和审核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含外地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2.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按市经信委、财政局要求,定期、及时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
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业务奖励
1.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业务奖励,为我市涉农、科技型企业、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业务奖励。每笔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担保业务类别,不重复计算。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常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代偿补贴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小微、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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