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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度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做好2016年度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旅办2016[34]号各市、县(市)旅游局(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苏政发〔2014〕85号)精神,支持旅游业发展,现将2016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旅游、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4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分别对项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否则视同无效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由各地旅游、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连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全过程责任承诺书》(作为联合行文的附件,不放入项目材料中)等其他附件材料,于2016年2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送至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各一套),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预审和专家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公示。 三、凡提供虚假收入、投资完成额、经营利润等资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其所获得的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同时相应取消项目所属地区(县或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规定追究审核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处理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报送省旅游局的项目须由省辖市旅游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汇总报送,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可直接报送。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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