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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3-02   字号:〖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文改字〔2011〕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与2016年3月11日前反馈给我们。

  联系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5;传真:85681856。

  附件: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日

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常州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四)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2月底前在相应的媒体发布申报通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评审、论证结果,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项目公示、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并对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并按规定拨付资金;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常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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