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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更好地推动“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确保居民自愿户籍迁移。
——坚持统筹配套、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立足常州市情民情、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全面落实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和全市户口通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常州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十三五”发展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提高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建制镇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实施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
(五)确定全市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放宽劳动力准入对象范围和条件,降低投资纳税户口准入门槛和限制,适当调控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实行全市户口通迁和“一站式”服务。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优秀、紧缺人才,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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