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级 >> 工信部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5号)

发布时间:2016-04-07  来源:网络安全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5

 

部长 苗圩
2013716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 上一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下一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