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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4号)

发布时间:2016-04-07  来源:网络安全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4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1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3716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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