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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最新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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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江苏省技术市场协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2日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手册
一、认定依据 1、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条例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条) 二、认定标准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要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有关认定标准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 定义: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技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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