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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来自:战略前沿技术
军工“四证”及其认证相关问题研究 张红先,朱克杰 军工资质认证专家 本文由《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授权发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目前,除原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外,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已逐步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民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日益扩大,程度逐步加深。这些活动泛称为“民参军”。中央军委、国务院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非常重视,引导或鼓励民营企业“参军”的各类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如《非公有制经济
近年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军队及政府有关部门从不同的管理职能角度,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等相关资质审查认证制度,并据此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军工认证也就是军工资质条件认证,是指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格,即进入军方市场的“通行证”或“门槛”。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合称“四证”。军工资质对于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提高武器装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承制单位的生产及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先决条件;同时,随着我国军民融合工作的不断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将更加开放,办理审批军工资质的程序也将更加规范、简洁及便利。
一、“四证”简介
武器装备及其配套合同是政治任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事关国家安全和战争胜负。不能按时完成武器装备合同或弄虚作假的,将会按照《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时,还要接受国家、省、市等各级国防军工管理机构,以及部队武器装备管理部门的监督。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做到保密,而且要保障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 46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因此,通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民营企业向军方提供的商品,部分可以“军民两用”;而根据军方定购的种类、数量,民营企业可掌握军方有关武器装备的部分,甚至主要的性能及规模等技术参数。武器装备不同于一般商品,军方定购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技术指标本身就是国家机密,一旦泄露,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影响,更重要的是,可能会给国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保密资格认证也因此成为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建立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武器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武器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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