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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共创新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创新平台绩效评估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科教城科技创新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公共创新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629


常州市公共创新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的绩效评估管理工作,实现对平台持续的业务指导、引导支持和跟踪服务,持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促进平台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面向国内外高校院所及机构引进共建,或由地方政府围绕我市重要产业、区域、人才实施战略布局重点出资建设,在常州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体化运行一年以上,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重大综合性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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