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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
索 引 号:550232674/2016-00161 分类: 通知 ; 人才开发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省厅 发文日期: 2016年06月30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6﹞187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内容摘要: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更大力度地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江苏创新创业,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留创项目”),是在我省企业从事创新工作或来江苏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载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留创示范基地”),是指对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

第五条  留创项目实施周期和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两年。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留创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国(境)外获得我国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新近来江苏(下发申报通知之日前两年内)从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从事创新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具有独立开发研究能力,申报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能补充相关领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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