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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8-03】 【作者:】 【单位:】
苏政办发〔2016〕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驱动发展基本制度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苏发〔201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产业发展、海外并购、装备引进、国际合作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二)财政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专项、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 (三)重要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引进、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评审认定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四)省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等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为政府部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应当及时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 (二)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和对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 (五)项目、技术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 (八)其他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第七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但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或者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公正、及时提出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和建议,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第九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引导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条 在知识产权评议中,相关人员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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