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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8-04】 【作者:】 【单位:】
苏政发〔2016〕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苏发[2015]6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苏政发[ 200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奖励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 第三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审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获奖人员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申报者是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 (一)已获得过省专利发明人奖,且之后无新的符合第六条第三款中所述专利的; (二)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采取推荐的方式。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荐时应当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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