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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127
主题分类:工商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6〕129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2016-08-0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129号
市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结合常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状况,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信用约束。运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协同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实时传递、互联互通、无缝对接和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1.严格执行江苏省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以下统称“许可证”)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市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2.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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