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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6
人社厅发〔2016〕133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 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2007年11月认定、2010年11月和2013年11月通过认定延续的24个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于今年11月份到期。现就资格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报告内容(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报告。评审期间,将视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根据延续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记录、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由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由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做出资格延续、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的决定,同时在我部门户网站公告。 (一)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发展良好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开展新业务: 1.近3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公司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3.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 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暂停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确定资格延续或取消资格。 (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资格: 1.未按时提交申请报告的; 2.申请报告有虚假陈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 3.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未设立专门机构、未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企业年金业务持续发展缓慢或持续负增长的; 4.近3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三、申请报告一式6份,其中1份为原件。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40页A4纸以内,封面、封底及正文都使用普通白色复印纸。除报送纸质书面材料外,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同一管理机构不同资格的申请材料要分别报送。 四、受理申请时间:2016年9月21—22日。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318室。 五、为保证资格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机构须指定经办人负责联系有关工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查鸿宁 刘新年 电 话:010-84209363 8420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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