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
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下同)登记效率,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现就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以下简称名称库)及开展相关服务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放企业名称库的重要作用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长期以来,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等方式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较好地履行了法定职责。但与落实企业登记便利化要求相比、与企业快速增长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信息提供不够全面、查询不够方便、相关服务不够配套等问题,制约了企业自主选择名称,也使企业名称登记效率难以实质突破。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的有效落实,企业对提高名称登记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开放企业名称库,为企业提供比较完整、系统查询服务,是落实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的基础工作。必须因时而动,有效推进,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创造有利条件。
二、合理安排名称库开放次序
由于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各地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要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本着方便基层、利于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开放次序及步骤。
各县(含旗及县级市、区,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至迟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开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市(含地区、州、盟,下同)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放。有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省、市级名称库统一开放。
三、依法确定开放企业名称库范围
开放名称库要以方便企业申请设立、变更企业名称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开放范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库开放的范围包括:
1.存续企业名称;
2.变更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
3.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
4.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
5.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企业名称;
6.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
7.其他需要开放的企业名称。
四、有效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开放名称库。各县、区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互联网网站或者本县、区政府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也可以通过上级市、省登记机关网站开放。
名称库开放平台(网站)要按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同类型分设查询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输入字号、行业表述等信息,查询到相同和近似企业名称,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