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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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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办法》的 通 知
市各部委办局、辖市(区)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常州市民政局制订了《常州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常州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的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1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工作,坚持标准统一、分级认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指由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资质认定办法和市属社会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基础条件。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税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六)有1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 (八)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且获得相应等级; (九)能满足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十)其他。 第六条 优先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一)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 (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经历且服务绩效得到认可; (五)影响力、公信力得到相关部门、会员单位、服务对象或其他组织的认可,获得相关荣誉。 第七条 提交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有年检结论的法人登记证书和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评估等级证明文件; (七)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选交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除第七条应当报送的材料外,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经历的简要情况说明; (四)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公示。每年12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申请材料,拟制本级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告。每年12 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本级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在当地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资质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资质有效期限。资质认定有效期为5年,资质认定满5年后,社会组织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取消资质情形。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取消其资质: 1、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2、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3、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应用。通过民政部门资质认定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承接全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布的目录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具体条件由政府及其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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