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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龙城英才孵化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人才办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孵化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9    字号:〖
 

常财工贸〔2016〕109号

各辖区人才办、财政局,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持股孵化,引导广大社会资本向孵化器产业集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特制定《常州市龙城英才孵化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龙城英才孵化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人才办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常州市龙城英才孵化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我市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持股孵化,引导广大社会资本向孵化器产业集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龙城英才孵化器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确保引导基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公司型孵化器,形式为阶段参股上述孵化器中的天使基金。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重点培育10-15家,以孵化器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持股孵化为特色,具有较强平台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高端专业孵化器。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首期2000万元,逐期到位。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四条 引导基金先期由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其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管。待“常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后,引导基金纳入其统一管理。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委托常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创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代为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由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孵化器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获得常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二)一般应由民营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为主兴办,按企业模式组建;
  (三)有专业化的孵化平台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
  (四)有专门的招才团队和项目管理团队。
  第八条 天使基金的要求:
  (一)天使基金一般应由孵化器投资方、运营方独立或参股设立。
  (二)天使基金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为创业投资机构;
  (三)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民营资本占比高于50%;
  (四)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高于300万元,70%以上应投资于本孵化器。
  (五)孵化器应引进培育一定数量的龙城英才计划创业项目。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单个天使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天使基金实缴资本的20%且不超过600万元,原则上同股同价。
  第十条 天使基金累计投资项目总额超过1000万元,并经评估后,引导基金可以对天使基金进行注资。引导基金在天使基金全额缴足后一次性投入到位。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引导基金参股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存续期内天使基金的其他股东可优先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天使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清偿;
  (二)引导基金不参与天使基金的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
  (三)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须在管理机构认可的银行进行托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孵化器须每年汇报天使基金运行情况。每三年由常创集团对孵化器天使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职状况进行评估,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如未按要求进行投资或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天使基金其他股东按原始投资额强制回购引导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项目投资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常创集团每年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参股额的1%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从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天使基金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六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孵化器、孵化器天使基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除追回资金外,相关责任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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